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的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十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一式8份)和初审意见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请勿超过20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表,表格可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下载)报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并附电子文本(以寄出时间为准,过期不收)。申报材料内容涉密的需注明,且不需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薛万里 王 芳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处
邮 编: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7344,842083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