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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
2017-10-09 12:33  

为营造良好的国际交流和出国进修环境,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在职教职工出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开展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出国形式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单位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三种形式。

1、国家公派出国

由中央财政专款(即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与国外政府及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和其它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资助,统一由国家选派赴国外(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讲学等任务的出国留学行为属国家公派出国。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复文件为准。

2、单位公派出国

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对方资助,我校选派赴国外(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讲学等任务的出国行为或我校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学校根据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选派赴国外(境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讲学等任务的出国行为属单位公派出国。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等内容以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等材料要求为准。单位公派出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自费出国

除国家公派出国和单位公派出国以外的出国(境)行为属自费出国。

二、申请人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后按期回国。

2、国家公派出国及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而且确实有出国留学深造的必要性。至少连续2个年度取得专业技术考核合格以上(含合格)成绩。

3、国家公派出国及单位公派出国申请人至少应连续在校工作满3年,有进修经历的至少距离完成上次进修任务(不含不足6个月的进修学习)满2年。

4、申请人外语水平须达到相应标准。其中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按申请当年国家基金委文件相关外语水平要求执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须达到申请当年国家基金委文件相关外语水平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

5、国家公派出国申请人还需要具备具体申请项目要求的其他规定条件。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1、申请出国人员,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派出,均按规定在人事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各类公派出国人员的遴选、派出、延期,实行院(处)和学校二级管理,院(处)负责资格初审,审批权在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批的具体工作。

3、国家公派出国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基层单位同意后,向学校提出派出申请,认真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延期)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及派出手续。

4、单位公派出国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和推荐、学校审批、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和程序。申请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须认真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延期)申请表》并备齐有关材料,经基层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

5、各类出国人员须提前1至3个月向学校提出派出申请。若审核同意派出,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6、各类出国人员的派出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前提。

7、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除旅游外的因私出国申请。若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交纳保证金后,方给出具有关证明。按期回国后,所交纳的保证金如数退还。

8、以下情况的出国申请学校不予受理:劳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超期未归,其在我校工作的配偶申请出国探亲。

四、审批后的管理

1、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各类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出国人员协议书》,并在出境前1周内须到人事处办理出境审核手续,未到人事处办理的,按出国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处理。

2、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只发统发工资,如逾期不归且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延期许可的,按出国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3、单位公派以学习为主的出国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只发统发工资,但须交纳剩余合同年限违约金标准的保证金。如期归国,学校全额退还保证金;若逾期不归且未得到学校延期许可的,按出国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单位公派以工作为主的合作研究及讲学等出国人员,停发全部工资,且须交纳剩余合同年限违约金标准的保证金。如期归国,学校全额退还保证金;若逾期不归且未得到学校延期许可的,按出国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医疗保险等个人应缴纳部分另行计算并预存财务处。

5、如出国前确定出国时限在12个月(含)以上且为国家基金委公派的出国人员,允许其配偶申请出国探亲一次,探亲假为3个月。探亲假期间只发统发工资。其他探亲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准予3个月事假,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医疗保险等个人应缴纳部分另行计算并预存财务处。以上人员若逾期不归,则按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6、自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学校批准时间为1个月,保留工资及福利待遇。如若逾期不归且未得到学校批准的,学校视其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且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7、自费出国旅游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且本人须参加正规旅行团。

8、除自费出国探亲、旅游、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外,其他自费出国人员出国前须填写《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学校同意解除其聘用合同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人事档案转递到牡丹江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9、单位公派及自费(出国前解除聘用合同者除外)出国人员,出国前须有2名中级职务以上的本校在职人员担保,出国3个月以上人员还须按规定交纳出国押金人民币2万元。逾期不归者,学校除扣留其押金外,还有权以扣发担保人工资的方式缴回其违约金及其它费用。

10、各基层单位应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出国情况,及时向人事处汇报未经批准私自出国的情况。知情不报或未能在私自出国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向人事处汇报的,学校将追究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扣发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工资以追回学校损失。

1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者,学校视其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自基层单位呈报人事处当月起,聘用合同终止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12、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出国人员的家属如是解决两地生活、随迁或照顾困难而在学校内安排工作的,除教学、科研骨干外,学校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聘用合同。

13、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定期向单位汇报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14、出国人员的延期管理

(1)学校不受理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延期申请。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确因工作需要及其它原因需延长在外期限者,应提前3个月(出国3—6个月者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国内第一担保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与学校续签出国协议,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定的派出期限,且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3)学校不受理短期出国3个月(含)以下人员及自费出国人员的延期申请。

15、所有公派出国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批准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并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完成学校规定的出国留学任务。

五、回国管理

1、各类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到基层单位和校人事处报到并提供护照、回国人员证明等相关证件。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的教职工须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回国登记表》,经基层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交人事处存档。

2、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并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可以按出国前签订的协议结算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其它费用。

3、学校欢迎自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学成后回校工作。愿意回校工作的自费出国人员可以向人事部门出示在国外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人员证明、科研成果目录等有关材料,学校将根据届时的人员需求情况办理。

六、外事纪律

1、出国人员在境外工作生活中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所在国宗教和民族习惯,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自觉维护我国和我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2、公派出国人员在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3、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的个人学校将及时查处。

4、努力学习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七、附则

1、公派出国(境)任教的有关事宜参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赴港、澳、台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中涉及聘用合同的相关事宜按《牡丹江师范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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