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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2023-05-24 1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岗编内、编外全体教职工以及校内聘用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考勤工作。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学校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均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办公时间坐班;承担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人员,除校内教学、科研工作时间外,其他时间须坐班。

第五条 教师的工作时间可由所在单位(部门)视情况而定。工作时间为教学时间(包括讲授课程、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科研时间以及校、院、系(部)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活动等时间。

第三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请假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工伤假、路程假、哺乳假

病假

(一)教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二)凡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和相关医疗资料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休息。  

(三)女职工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事假

教职工因办理私事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须事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第十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子女、父母、配偶)、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给假3天。

第十 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假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得影响教学和其他工作,寒暑假不足天数给予补足。

(二)在校工作已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同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三)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教职工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十 产假

(一)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假期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女教职工如在寒暑假期间生育,产假期限顺延。

(二)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21天。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可休产假42天。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另行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节育

教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实施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0天。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

第十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其休假及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十 哺乳假

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婴儿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育假、工伤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十八 告假

教职工公派离岗学习、培训、考察等,须办理告假手续。

十九 凡未经批准或请(告)假期满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 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及假期待遇

二十 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告)假手续在学校办公网OA系统线上教职工请(告)假审批流程审批。准假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必须及时销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 补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均应在准假后方可离岗事前确属情况紧急,无法办理,事后3天内必须补办假期结束必须及时销假

第二十二条 续假手续

各类假期均须在规定时限内返岗,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须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告)假手续相同。因病、因事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以旷工处理。

第二十 病假

(一病假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病假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假5天及以下教职工线上走流程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归档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的由教职工线上走流程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本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归档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停发当月基础绩效,10天以下的按照每天扣基础绩效10%计算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统发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

2个月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②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③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

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2.教职工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视为旷工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3.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试用(见习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5.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 事假

(一事假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教职工请事假5天及以下的,教职工线上走流程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归档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教职工线上走流程申请,所在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本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归档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当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停发当月基础绩效,5天以下按照每天扣基础绩效20%计算

2.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含15天)统发工资照发超出15天的部分按天数扣发事假期间统发工资(日工资=统发工资项目/21天)的等额绩效工资

3.因私出(境假具体事宜牡丹江师范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牡师政发【2022】98号)执行教职工出(境须履行请(告)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 告假

告假5天及以下教职工线上走流程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归档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由教职工线上走流程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本单位主(联系校领导审批,归档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 学校非坐班人员应承担教学科研及本单位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非寒暑假非法定假日期间离开牡丹江市须办理请(告)假手续。

第二十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路程假、哺乳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工伤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科)级干部考勤、请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正处级干部请假。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须报请校党委书记审批,其他单位党委负责人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校党委书记审批。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须报请校长审批,其他单位行政负责人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校长审批。(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为副处级干部的参照本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副处级干部请假。二级学院副处级干部请假首先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教学副院长报请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科研副院长报请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处级组织员报请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党委副书记、处级辅导员报请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副处级干部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科级干部请假,须报请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一同外出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以上处(科)级干部请假类别和期限,参照本制度第三章管理,处(科)级干部请假,归档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科)级干部请(告)假手续,在学校办公网OA系统线上教职工请(告)假审批流程审批。

第六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三十四条 迟到、早退

(一)教职工在工作开始时间之后到达工作岗位、在工

作结束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且未经准假的,视为“迟到”、“早退”。

(二)教职工单次迟到、早退不足1小时的,按“迟到

或早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没有请(告)假或请(告)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

上班的

(二)(告)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四)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五)教职工单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岗1小

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单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岗4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教职工每累计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岗8小时的,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迟到、早退的时间在处理时不重复计算。各单位(部门)要做好如实考勤登记。

第三十六条 旷工处理

(一)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础绩效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和统发工资。

(二)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七章 考勤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明确责任,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考勤员应在每月1日至3日之间,将上一个月考勤情况报送学校人事考勤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考勤管理登记制度。可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部门)对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以及不依规履行请(告)假手续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教职工,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责成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虚报、伪造和瞒报考勤现象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虚报、伪造、瞒报考勤结果1人次的,扣发相关责任人一个月基础绩效。

(二)虚报、伪造、瞒报考勤结果全年累计3人次及以上的,扣发相关责任人6个月基础绩效。

(三)虚报、伪造、瞒报考勤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发相关责任人全年基础绩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奖评优、薪酬和绩效分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规定》(牡师政发【2018】208号)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牡师政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制度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我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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